【112.07.11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
「工學院研究生院長獎」審查施行細則
109年4月10日所務會議通過依據
110年 5月 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 4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 7月 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為提升研究生之學習水準,並獎勵其研究成果,應用力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研究生院長獎設置要點」,訂定本審查施行細則。
二、名額
(一) 薦送人數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碩博士班畢業生名額之百分之十。
(二) 碩博士班畢業生名額以當年度學位考申請總人數計算。
三、獲獎資格:
當學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本所碩博士班畢業生,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四、申請期限
每年6月15日起至該年7月30日止。
五、繳交資料: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畢業證書影本(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請檢附已簽名之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影本)
(三)依工學院當年度來函所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四)歷年成績單正本1份。
(五)指導教授推薦函1份。
(六)其他有利申請資料(如研究所期間論文發表、參與競賽得獎證明等)。
六、申請方式:相關資料請逕寄或送至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
七、評選方式:
本所「工學院研究生院長獎」薦送名單之審查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所學務委員會負責辦理。
八、給獎方式
(一)一一〇學年度起,每名獲獎者及其指導教授獲頒工學院獎狀。
(二)一一一學年度起,工學院院長將自系所排序薦送之院長獎名單中,另擇優推薦本校研究生校長獎,如獲頒校長獎者,由本校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九、本審查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