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要點

97年12月9日第2553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9月14日第26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5日第267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0月3日第29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11日第304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之研究生,特依「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於本校各系所碩、博士班就學之僑生(含分發及考試)。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之。

三、申請資格:本校各系所招收之研究生具有正式學籍之僑生,就讀期滿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GPA3.38或80分以上或撰寫論文及操行成績達A或80分以上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四、獎學金名額: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按教育部每年核配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

五、申請方式:於每學期開學後,本校獎學金申請系統公告期間內經系所教授推薦並加蓋系辦章戳提出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放該獎學金:

(一)受獎生有休學、退學、喪失學生身分或 開除學籍之情事 者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二)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停發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

七、受獎資格審查:

(一 )審查作業由學務長、生活輔導組主任 、僑生及陸生輔導組主任組成審查小組,遴選獲獎名單,簽請學務長核定。

(二)單一學院申請人數超過2人以上者,由該學院預先審查排序後推薦予審查小組。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或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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