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申請

 

計畫申請相關

※國科會計畫:

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日期約為每年11-12月,計畫主持人於國科會線上申請送出,不需繳交書面資料。年度中個別徵求之計畫,依各徵求公告時限提出申請,並Email經計畫主持人、系(所)主管、院長核章之科技部系統中「計畫基本資料表(CM01表)」電子檔送研發處各承辦人;國合計畫請填寫下列申請書送研發處。

※非國科會計畫:

流程請參閱研發處說明

 

博士後研究相關

  • 國科會延攬博士後研究:自106年8月1日起之國科會延攬博士後研究申請案,計畫主持人於科技部線上申請時,需於該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書」中填寫教學研究費建議金額,請計畫主持人擬訂該建議金額時,綜合考量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擬訂,並於向該會提出申請時,依據申請書規定格式,提供教學研究費建議金額,並說明審核原則與程序。
    • 相關程序如下:
      1. 請計畫主持人依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薪級表」按受延攬人之年資填寫建議金額,並於國科會申請書中附上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薪級表」,上傳國科會審核。
      2. 如於申請時欲增加受延攬人薪酬(例如第1年聘任欲申請年資第3年之薪酬),請計畫主持人依本校「博士後(級)研究人員薪酬額外加給表」,換算加給幅度:
        (1) 薪酬加給幅度15 %(含)以內,請於國科會申請書填寫教學研究費建議金額及說明理由後,印出申請書,經所長及院長核定連同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薪級表」上傳國科會
        (2) 薪酬加給幅度超過15%,30%(含)以內,請於國科會申請書填寫教學研究費建議金額及說明理由後,印出申請書,經所長核章後,送工學院相關會議審議,經院長核定後,將工學院會議紀錄連同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薪級表」上傳國科會(工學院每月排定開會一次,需於當月1日前將資料送至工學院,始可排入當月會議審議。)
        (3) 薪酬加給幅度超過30% ,並以60%(含)以內為原則,請於國科會申請書填寫教學研究費建議金額及說明理由後,印出申請書,經所長核章後,送工學院相關會議審議後,上傳送國科會審查。(工學院每月排定開會一次,需於當月1日前將資料送至工學院,始可排入當月會議審議。)需同步會辦人事室、主計室後送校方專案小組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進用敘薪。(另外須附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級)研究人員額外加給申請書 DOC 
      3. 於國科會核定聘任後欲增加受延攬人薪酬〔使用本校執行中之國科會計畫(可為不同計畫主持人)或其他非國科會之經費〕,請填寫本校「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後(級)研究人員額外加給申請書」,並依申請書內之審議程序審議。 DOC 
    • 以上額外加給如有衍生之年終獎金、勞健保費等相關差額及人事費用,計畫主持人應一併考量補足。

 

 

學術倫理課程相關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6點第10項略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3個月內檢附修習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

本校目前認可之學術倫理線上課程共有 CITI Program 及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2種(詳細認列課程請參見研究誠信辦公室網站說明),完成以上課程即可採計6小時。若相關訓練證明非屬上述課程,尚須經研究誠信辦公室成立之學術倫理課程委員會認列審核得以採計之時數(承辦人:楊鎧瑋小姐,連絡電話:3366-1692,網址:http://ori.ntu.edu.tw/),合先敘明。

如首次參與科技部計畫之專任計畫人員於起聘日起3個月內,未依國科會規定完成本校認可之學術倫理課程訓練,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專任人員契約書規定,計畫人員應遵守經費委補助機關(構)及本校之學術倫理規範,如依前開規定,專任計畫人員應限期修習規定時數之學術倫理訓練課程,專任計畫人員即應遵守。如違反該款規定已屬嚴重違約,計畫主持人及計畫執行單位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

如首次參與國科會計畫之學生於起聘日起3個月內,未依國科會規定完成本校認可之學術倫理課程訓練,請計畫主持人依前開規定暫停其參與科技部研究計畫,俟完成學術倫理課程訓練後,始得繼續參與計畫並報支相關費用。

另依本校「學術倫理課程修課實施要點」,自 107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完成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為原則。

如國科會以外之計畫委託單位或計畫合約(如國衛院)內訂有相關學術倫理規範、管理及教育機制者,亦請計畫主持人注意並自行列管所屬計畫參與人員。

學術倫理課程登錄系統已委請計資中心建置中,學術倫理訓練課程證明文件備查事宜,俟系統完成後,請依其公告至該系統上傳證明文件備查。

在本校系統尚未建制完成前,敬請自106年12月1日以後,首次聘任於計畫之專任計畫人員及學生,儘速完成上述訓練課程,並將訓練證明紙本送交所辦廖珮嵐小姐彙整,以免受罰。

本校校研發字第107010433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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