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簡介
為建立本所與校友間的連結,以維繫校友情誼,並促進校友間的合作與經驗交流,本所曾於去107年6月2日假應力所國際會議廳舉辦「校友回娘家」活動,共有92位校友、教職員及在校生與會。當天最後綜合座談時,有校友表達了對校友回娘家活動持續舉辦的期待,也決議要成立校友會,並推舉翁冠群校友擔任召集人、林資榕校友擔任聯絡人。
本所經由林資榕校友的協助,於107年年底蒐集了31位校友擔任校友會發起人,並於108年1月16日向提出內政部籌組許可。內政部於6月3日發函同意籌組,林資榕校友隨即於6月22日及8月24日召集籌備會發起人會暨第一次籌備委員會及第二次籌備委員會,隨後公開徵求會員,同時訂於108年9月28日(星期六)假應力所國際會議廳,舉行校友會第1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及「校友經驗分享」活動。108年11月11日,內政部准予立案。
應力所成立35年,已有1855位碩士及227位博士畢業生在各領域耕耘、發光發熱。希望藉由校友會的成立,能讓所方與校友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並整合校友的資源,提供在學生獎助學金或就業、升學的相關資訊。您如對本所校友會有任何的寶貴建議,敬請不吝提出,大家共同為應力所家園的未來努力!
加入校友會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校友與所方之間資訊交流,聯繫情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曾 或現就讀或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者或曾 或現受本所教師指導之外系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當年度捐款金額超過常年會費者,得免繳當年之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10, 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0元。 於當年度捐款金額超過常年會費者,得免繳當年之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曾或現就讀或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者或曾或現受本所教師指導之外系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捐款50,000元以上者 ,為永久會員。
(四)學生會員:凡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或現受本所教師指導之在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得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0元。並得於畢業後且年滿20歲,申請轉為個人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不具個人會員資格,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為贊助會員。
(六)榮譽會員:經本會理監事推薦通過對母所有特殊貢獻者,為榮譽會員。
以上所有會員皆須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加入方式:入會申請書如下,可選擇填妥電子檔後請寄至本會信箱(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或填寫電子表單。
1.個人或永久會員入會申請書 或 線上表單
2.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或 線上表單
3.學生會員入會申請書 或 線上表單
4.贊助會員(個人)入會申請書
5.贊助會員(團體)入會申請書
四、聯絡方式: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臺大應力所401室(劉琦瑋小姐 收)
電話:02-33665602
校友會信箱: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聯絡人:劉琦瑋小姐
五、會費繳納方式:
1.匯款:請將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匯至校友會專戶,匯款完成後請填寫表單(https://forms.gle/i4Ld4rDjpFRkjoAE9),俾便後續對帳及開立收據作業。
戶名: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校友會
帳號:華南銀行台大分行(008)154-10-000930-2
2.信用卡:請填寫刷卡單,簽名後傳真至02-23639290,或掃描回傳校友會信箱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校友會章程
內政部108年9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8006743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9年10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9029742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年1月內團字第110029133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年11月台內團字第111005115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 校友與所方之間資訊交流,聯繫情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會員聯繫及其與母所之交流。 二、蒐集並整理會員資料。 三、提供會員就業、升學、及技術等方面之資訊。 四、配合母所活動,進行會員聯繫及聯誼等事宜。 五、募款協助母所推展所務,提供獎助學金或其他所務所需之項目。 六、促進所友專業知識交流。 七、其他有關本會會務發展事項。 |
第 四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五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曾 或現就讀或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者或曾 或現受本所教師指導之外系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當年度捐款金額超過常年會費者,得免繳當年之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10, 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0元。 於當年度捐款金額超過常年會費者,得免繳當年之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曾或現就讀或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者或曾或現受本所教師指導之外系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 並 捐款50,000元以上者 ,為永久會員。 四、學生會員:凡國立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或現受本所教師指導之在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得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 臺幣 10 元。並得於畢業後且年滿20歲,申請轉為個人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不具個人會員資格,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為贊助會員。 六、榮譽會員:經本會理監事推薦通過對母所有特殊貢獻者,為榮譽會員。 以上所有會員皆須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
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
第 十 條 |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
第 十一 條 |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十二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三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四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五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六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十七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十九 條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一條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第 三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9月28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109年9月20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本章程經110年12月4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本章程經111年9月24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