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
108年7月9日第30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鼓勵優秀人才就讀本校博士班並發揮潛能,特依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 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
當學年9月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或經本校核定當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班之一年級新生。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二) 經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管道入學者。
(三) 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四) 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者。
三、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一) 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補助。
(二) 本校重點科技博士生獎學金。
(三) 國際生受領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四、 獎學金核給年限及金額:
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開始,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獎學金由科技部及本校共同負擔,受獎生於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科技部每月獎勵三萬,本校獎勵一萬;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科技部每月獎勵二萬,本校獎勵二萬。
前項所稱「本校獎勵」之經費來源:
(一) 若受獎生為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理「臺灣國際研究生學程」(Taiwa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下稱TIGP)學生,由中央研究院提供;若受獎生為國際生且非TIGP學生,則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下稱國際處)及受獎生所屬學院共同分攤;其餘受獎生,則由本校所屬學院(或系、所、學位學程)提供。
(二) 提供單位應明確告知受獎生經費來源及相關支領事項,包括是否免稅等。
五、 獎學金審議委員會之組成:
審議委員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教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各學院院長或其指派委員共同組成。
六、 選評標準:
各學院得依據本要點自訂甄選辦法,並得以在學成績、碩士論文、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專利、成果、國際級競賽獲獎紀錄證明或其他有利資料等選評。
七、 申請及審查程序:
各學院應於教務處公告申請期限內,甄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並提出推薦名單。推薦名單經獎學金審議委員會評選後核定之。
八、 獎勵名額分配原則:
全校每學年名額由科技部核定。國際博士新生依其註冊人數佔全校博士新生比例分配名額、其餘博士生則依各學院博士新生註冊人數佔全校博士新生比例分配名額為原則。
九、 續領資格及定期評量: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GPA總平均須達3.3以上 (已修畢畢業學分者除外),並經所屬學院審查合格。已修畢畢業學分者,須經指導教授及所屬學院審查合格。
十、 博士生休學期間不得受領本獎學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 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三) 經學院或本校相關會議議決不再給予獎勵者。
十一、 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 為利獎勵成果效益追蹤,各學院及國際處須定期追蹤受獎生研究成果表現及畢業流向等,受獎生不得拒絶。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科技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