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重點科技博士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108.06.11 本校第304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鑫淼基金會)為鼓勵優秀博士生就讀本校,特設立「重點科技博士生獎學金」,本校依雙方合約訂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

經本校錄取當學年度博士班甄試或博士班招生之本地生,錄取系所符合電機工程、資訊工程、通訊工程、人工智慧、生醫工程,或永續發展相關領域者。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或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第三條 獎勵方式及名額:

每年新生五名;入學後按月核發,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元;至多請領三學年。

第四條 獎學金審議委員會之組成:

由各學院推派代表各一人組成,並由各代表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申請及審查程序:

新生於教務處公告時間內向學院提出申請,各學院依本辦法甄選並向審議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推薦名單經跨學院獎學金審議委員會審議,甄選獲獎博士生。獲獎名單由本校通知鑫淼基金會。

第六條 受獎生入學後第二學期起,須經指導教授推薦始具續領資格。

受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休學、轉系(所、學位學程)、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二、受獎生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

第七條 鑫淼基金會依需要得要求受獎生提供個人研習歷程與心得之相關資料(含姓名及照片),作為其年報及網頁之公開內容。

第八條 本辦法經鑫淼基金會同意,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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