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加值鼓勵方案申請須知」,並自108年10月21日生效。

補助標的:
(一)本部補助之研究計畫(適用類別如附件)衍生產學合作研究案(下稱合作案)。
(二)合作案須未向本部或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且合作案之企業,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
  2.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評比機構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納入評比(例如經美國商業雜誌富比士刊登屬該雜誌評比全球前二千名)者。

執行機構與企業完成簽訂合約書,且企業已撥付挹注金後,至科技部網站線上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助經費追加,並由執行機構線上送科技部;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須提供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含計畫主持人聲明書、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利益迴避聲明書)。
(二) 合作案之合約書,以及足資證明合約內容係與研究計畫相關之文件。
(三) 企業已撥付挹注金之證明文件。
(四) 企業屬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者,須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企業屬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者,須檢附國際排名證明文件。
(五) 研究計畫衍生之合作案,非全由該研究計畫衍生者,須於合作案之合約書明定相關分配比例,或由執行機構出具追加經費分配各研究計畫議定比例聲明文件。

全文請參見研發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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