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2年2月5日所務會議通過
102年4月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8月28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嘉勉研究生優異表現、協助其安心向學並鼓勵研究生參與教學與服務之學習,應用力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 本所研究生獎勵金分為助學金、獎學金及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等三類,研究生得兼領之,其相關規定及教學、服務之學習範疇如下:
(一). 助學金:發給有志於力學之研究生,協助其安心向學。
(二). 獎學金:發給學業成績較優或經濟弱勢之研究生
(三). 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發給學業成績較優且專長能參與必修課程教學之研究生。每名研究生每學期以參與一門課程為原則。相關勞動契約依實際任用約定之。
三、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一年)者,不得申請及受領本獎勵金。
研究生受領獎勵金違反前項之規定者,應停止受領獎勵金,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四、 符合規定且有意申請獎勵金者需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繳交申請表及學業成績單(新生第一學期免繳),每學年分上、下學期辦理。上學期發放期間為9月至次年1月,下學期發放期間為2月至6月。獎勵金核發以碩士班一、二年級,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研究生為優先。
五、 獎勵金申請審查、獎勵金分配、學習成果考核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所學務委員會負責辦理。
六、 研究生對獎勵金相關事宜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方式提交本所,並由所長指定教師若干人,成立獎勵金申訴處理小組處理之。處理小組成員不得為學務委員會委員。
七、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校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